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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关注企业改制后的房改房维修与管理问题
时间:2012/9/6 8:49:10 作者:
  市政协委员、靖江市中鑫钢材配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夏南松反映原来的国有、集体企业的职工住宅大都是七、八十年代的砖混建筑,至今已有二十到三十年的房龄,其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的老化与毁损亟须进行维修。九十年代开始的房改,公有住房的产权虽已出售给职工,但是住房维修模式仍沿袭旧制,由售房单位出面组织进行。现在的问题是:
  
  第一,原国有、集体企业已经实行了改制,企业的性质已经由“公”转变为“私”,改制后的企业不愿承担改制前房改房的维修工作;况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改制企业的关、转也是很正常的。因此,现在企业房改房的维修管理基本上是无人问津。
  
  第二,企业房改房的维修基金严重不足。国家建设部二OO七年发布的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,规定了“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%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%,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。”但是早期的房改政策规定的提取比率并没有达到这个最低标准。
  
  为此建议:在市委、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,由房改房的业主成立房管小组或业主委员会,承担房屋的维护管理事务;同时,由房改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分解,按幢立帐。维修基金未按国家规定交足的,应从原企业售房款中划拨;在业主自治组织未成立之前,建议政府指定某个机构代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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